湖南省文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通知
湘文社[2011]66号
各市州文化局:
为进一步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决定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13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文化局按照文化部《2011-2013年度“中
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和开展本地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命名工作,并做好本地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工作。
二、2008年以前文化部命名过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
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需重新申报。
三、请各市州文化局于2011年6月20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文化厅社文处,逾期不予受理。7月15日前,省文化厅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四、根据文化部分配给我省的申报指标,各市州文化局推荐名额不多于2个,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全省评出18个上报文化部社文司。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348号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联系人 :倪文华0731-85286035,侯雀姣0731-85286019(传真)邮箱:whtnwh@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
2、“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3、“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
为推动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丰富活跃城乡基层群众文化生活,1987年至2002年,文化部先后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2007年至2008年,为规范评审、命名工作,文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将原有的“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名称统一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共有963个市、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优秀民间艺术的普及和发展,在带动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2010年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保留项目名单和周期,“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确定为保留项目,命名周期改为三年。因此,文化部定于2011年在全国开展新一轮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示范性、导向性、推动性和持续作用。积极发掘、发展我国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在全国命名一批设施完备、资源丰富、保障有力、发展有序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百花齐放,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特色文化品牌、民间特色文化队伍及民间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繁荣广大城乡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工作原则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是一项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的文化工作。评审命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各地开展评审命名工作要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指导与各级文化部门的努力下,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育和发展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满足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注重实效、创新机制。结合近年来各地民间文化艺术活动成效突出的实际,充分发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认真研究评审命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评审命名办法与标准,逐步建立评审命名工作的长效机制。
统筹发展、突出特色。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从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出发,重点发展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影响面广、带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有效地普及、提升、弘扬和发展我国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
保障基本、惠及全民。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全国的创建、评审和命名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和活跃城乡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申报主体、名额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应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申报名额
在综合考虑各省人口规模和2008年各省“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数量基础上,文化部研究确定此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各省申报分配名额(附件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分配名额进行申报,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后产生。
(三)申报条件
详见《“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附件2)。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工作,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分配名额。
(二)申报报告
每个申报主管部门在对申报对象资格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报送一份申报报告,注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对象名称、资格审查证明等,加盖申报主管部门公章。
(三)报送材料
1.申报表(附件4):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特色团队及代表人物;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各报送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所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文字简明扼要。
2.申报片: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3.申报图片:能够客观反映活动情况的现场图片5-8张(电子版为jpg格式)。
4.其他有助于说明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报送时间
请各申报主管部门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申报表、文字材料、图片同时报电子版)按照要求报送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逾期不予受理。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
4—7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按照分配名额,在省内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命名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本地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工作。
(二)评审阶段
8-9月份,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验收。
(三)确定阶段
10月上旬,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和抽查、验收情况,提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议名单,报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阶段
10月中旬,通过文化部网站对审定后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命名和授牌阶段
11月份,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仪式和展示周活动,同时召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研讨会。
六、工作机制
(一)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司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定评审命名工作的办法和标准;
2.指导全国的评审命名工作;
3.负责审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
(二)设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副司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司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向文化部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议名单;
2.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议名单实地抽查、验收;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并通过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颁牌仪式及在举办地召开创建工作研讨会、展示周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4.指导各地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工作。
(三)成立评审专家组
为做好“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审命名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产生办法另行制定)。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订评审工作细则;
2.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向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推荐名单;
3.协助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实地抽查、验收。
(四)地方文化厅(局)
负责统筹本省(区、市)的命名、申报工作,负责本省(区、市)“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负责监督、落实、指导本地区的创建命名工作。
七、激励机制
(一)文化部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二)文化部向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三)“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命名。
附件2: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运用民间文化资源或某一特定艺术形式,通过创新发展,成为当地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群众文化主要活动形式和表现形式,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
第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分为表演艺术、造型艺术、民间技艺、民俗活动四大类别,主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游艺、竞技、技艺、民俗、民间文学等。
第四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发展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发展有专项规划、长期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
(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投入保障机制。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阵地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和活动组织开展等有政府固定经费保障,并有社会组织参与、支持的良好基础。
(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组织保障机制。当地政府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并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列入对下一级行政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
(五)辖区内应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参加活动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辖区内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
(六)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区、市)的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辖区内常年坚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在60%以上,受众人数占本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的60%以上。
(七)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在一定历史时期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八)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
(九)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均可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
第七条 文化部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命名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由文化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抽查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文化部通过媒体对评审专家组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一条 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十二条 文化部对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三年申报命名一次。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命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9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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